[亦庄新城区]2021年高新申报要求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北京市科委发布《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启动2021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科高发〔2021〕30号)的规定,启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包括新认定的企业和201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亦庄新城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范围包括:现阶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综合配套服务区(旧宫镇、瀛海地区、亦庄地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光机电一体化基地、马驹桥镇区、物流基地、金桥科技产业基地以及长子营、青云店、采育镇工业园。具体范围见下图,请企业按照注册地址结合亦庄新城区域范围图判断是否在亦庄新城区域内(浅黄色部分为经开区科创局受理范围)。
二、受理时间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四批进行,经开区申报时间分别是:
第一批:4月25日-5月8日
第二批:5月17日-6月15日
第三批:6月21日-7月30日
第四批:8月5日-9月13日
(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时间为准)。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三、受理地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中心二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服务厅高新窗口)。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请携带(由U盘拷贝)
(1)《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情况统计表》(电子版)(附件1)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电子版)
(二)报送材料
(1)申报材料参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顺序清单》(附件2)准备,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2)递交申报材料须网上预约后,按预约时间由申报企业委派企业员工进行提交,不接受非预约及非本企业员工提交的申报材料。系统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务必是本企业内相关负责人电话,以便后续及时联系沟通相关事宜。
(三)网上预约流程
微信公众号"亦事通"→"办亦事"→"预约取号"→"高新认定业务预约"
(四)申报材料请企业自留备份至少壹份,以备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或抽查。材料一经提交概不提供复印、查询和退回等服务。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于5月31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需注意变更原因等内容应填写齐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工商变更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材料请扫描为电子版,并保存于一个文件夹,发送至邮箱gqrdgm@163.com。文件夹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密码找回"或者"企业账号申诉",按要求准确填写企业相关信息,通过查收企业注册邮箱中收到的网址链接,找回用户名和重置密码。如企业忘记注册时的手机号或者邮箱,请点击"企业账号申诉",按照要求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后进行用户名和密码的重置。
(四)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及开发区管委会从未委托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代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的收费性培训、代理等业务。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67857682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4月23日
附件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顺序清单.docx
附件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附件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docx
附件6: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启动2021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原文标题:关于启动2021年度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kfqgw.beijing.gov.cn/zwgk/tzgg/202104/t20210423_23672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