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
平谷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布局,推进知识产权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服务等活动给予的资金支持或奖励。区财政部门对知识产权支持或奖励资金给予预算保障。
第三条支持或奖励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
本办法适用于在平谷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的自然人。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以第一权利人为支持或奖励对象。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自然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支持金额为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二)进一步突出高价值发明专利发展要求,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5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4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30万元。
(三)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运用,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一)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补助,累计享受贴息补助不超过3次,每次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企业参加专利保险。对已投保的企业,按专利保险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多支持2年,每户企业每年专利保险金额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完成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费用的50%给予补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平台建设。对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平台提供知识产权运营转化服务,并实际在平谷区完成转化落地的,按照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平台提供的技术服务费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自有专利技术成果转化企业或经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平台转化并实际在平谷区落地的转化企业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支持政策按照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相关政策执行。
(五)支持知识产权联盟建设。联盟成立后开展相关运营工作,按照开展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知识产权联盟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服务机构深化服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法律、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服务。对工作突出的、在平谷区内注册纳税的服务机构,按照工作业绩指标评审,择优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本办法如有支持条款与区内其他扶持奖励政策重叠的,申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申报流程
第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做好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支持或奖励资金是对上一年度获得的相关授权、认证、称号等的,且满足支持条件的单位及个人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每年采取集中申报形式,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通过区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支持或奖励资金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获得相关授权专利或奖项、称号等项目的证明文件;
(三)相关费用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须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四)根据所申请支持或奖励资金的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上一年度支持或奖励资金申报情况,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报支持或奖励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取消五年内申报支持或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支持或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联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咨询专线:010-69961503)
原文链接:http://www.bjpg.gov.cn/pgqrmzf/bm/fgw20/tzgg36/666084/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