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关于2020年科技金融创新发展资金的申报(第一轮)
(原标题: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一轮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的通知)
驻区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社会组织:
为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充分发挥金融在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和中关村科学城建设中的作用,做实做细《海淀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开展2020年度第一轮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符合《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海行规发〔2020〕1号)及《海淀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 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金融支持政策申报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企业。本轮申报项目包括2个项目:上市(挂牌)中介费用补贴(境内上市企业、境外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贷款贴息补贴(境内上市企业)。
二、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请登录“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www.bjhd.gov.cn/zxzj/)申报,并按平台申报指南的份数等要求将申报纸质材料报送至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本申报直接面向符合规定的企业,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受理材料。整个申报过程中,我办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做出不实宣传或承诺,请您将相关线索致电010-88494268。)。
三、申报时间
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第一轮平台申报时间及纸质申报材料接收时间: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1日。
四、政策咨询
根据金融支持政策申报操作指引要求,由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接受政策咨询。
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西417室
邮编:100195
电话:88493426、88496397
传真:88494278
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相关文章:
海淀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
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金融支持政策申报操作指引(节选)
第八节 并购重组贷款贴息补贴
一、申报依据
《若干措施》第九条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一)政策条款内容
对通过并购贷款融资的企业,付息后按基准利率的40%予以补贴,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二)解释口径
1. 申报主体及业务时限要求:2018年1月1日后取得并购重组贷款的海淀区境内上市企业,补贴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付息部分。
2. 并购行为的界定:按照行业惯例,并购需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申报主体所报并购案例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不含50%)股权。
3. 并购贷款贴息中的并购金额要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并购金额为8000万元(含)以上。同时,关联交易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4. 并购重组贷款的申报起始日是指取得并购重组贷款,并开始付息。可以分年申请并购重组贷款贴息补贴,期限最长3年。
二、申报材料
(一)表格
1. 《并购重组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1)
2. 《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3)
(二)材料
1. 并购重组贷款贴息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企业情况介绍、并购情况介绍、投资、纳税情况及发展规划,申报企业为并购主体,且是海淀的企业)
2. 申报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承诺函(附件4)
4. 证监会、交易场所等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并购重组证明文件
5. 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在我区缴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6. 并购贷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7. 放款凭证、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各准备一份,加盖公章;初审合格后再根据需要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询
联系人:李冬 电话:88496397
第九节 上市(挂牌)中介费用补贴
一、申报依据
《若干措施》第十条 做好企业挂牌上市服务
(一)政策条款内容
在2020年3月底前,兑现本年度区级企业上市支持补贴资金。
(二)解释口径
1. 申报主体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且其股票在境内外知名交易所上市公开交易的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包括境内外首发上市、新三板(四板)转板境内外上市、境外已退市境内上市的企业。
2. 业务时限要求: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内完成上市。
3. 中介费用认定:中介费用指企业因上市、挂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财务顾问费、辅导费、保荐费、挂牌推荐费、委托备案费、律师费、审计费、验资费、资产评估费等。
4. 补贴标准:境内上市企业结合企业前期上市(挂牌)补贴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境外上市企业,对其在海淀注册并纳税的上市主体或境内经营实体企业,结合对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及重要经济指标的支撑作用,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二、申报材料
(一)表格
1. 《上市(挂牌)企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2)
2. 《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3)
(二)材料
1. 承诺函(附件4)
2.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附件13)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境内上市企业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或《关于同意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复印件以及其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
(2)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近一个自然年度的财务数据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注:挂牌企业境内转板上市,另须提交: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同意XXX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或《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关于同意XXX公司在(标准板挂牌/科技创新板挂牌/文化创意板挂牌/大学生创业板展示)的函》(四板挂牌企业提供)。
境外已退市成功境内上市企业,另须提交境外退市的相关证明文件。
境外上市企业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上市主体与申报企业的关系及上市有关合规材料
(2)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申报主体出具的说明(附件14)
(3)提供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证明文件(交易所、监管部门文件等)
(4)上市主体工商注册有关证明文件
注:挂牌企业境外转板上市的申报企业另须提交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同意XXX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或《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关于同意XXX公司在(标准板挂牌/科技创新板挂牌/文化创意板挂牌/大学生创业板展示)的函》(四板挂牌企业提供)。
注:初审合格后再根据通知要求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询
联系人:杨玉平、李冬 电话:88493426、88496397
附件:
1. 附件3: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docx
2. 附件4:承诺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