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查及抽查通知
2018年08月24日,国科火字〔2018〕92号
(原标题:关于开展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评价工作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我中心开展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及抽查范围
截至2018年6月30日获得2018年度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含以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名单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www.innofund.gov.cn)上公告为准。
二、自查及抽查内容
1.企业自主填报的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情况;
2.企业留存备查的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情况;
3.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自查及抽查内容。
三、文件依据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
四、组织和安排
自查及抽查工作由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www.innofund.gov.cn)提供信息化支撑。具体按企业自查和信息抽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
企业自查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在线进行,截止完成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
1.企业依据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对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中的项目名称、研发形式和当年实际归集研发费用额等信息进行自查。研发项目相关信息需要调整的,企业可利用相关财务管理软件完善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帐,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更新《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为服务企业自查工作,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提供了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项目及费用管理软件》,企业可根据需要登录评价工作系统后免费使用。
2.企业依据财务等相关报表对填报的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中的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成本费用等主要数据进行自查。相关数据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企业可更新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具体方式:登录评价工作系统——点击左侧导航栏“评价信息”模块——点击《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对应操作栏中的“附表”按钮——按提示完成所有信息补录——点击保存并提交。
3.企业经自查,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无需进行反馈;重新自评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企业可提出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申请,具体操作方法:登陆评价工作系统,点击左侧导航栏“申请撤销”模块,按系统提示写明具体原因,上传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申请表》扫描件,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在线申请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二)信息抽查
企业自查工作结束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5%比例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对被抽查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核查。信息抽查工作截止完成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
1.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等证明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核查。
2.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抽查发现,企业主要数据不合理并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标准判定的,企业应在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内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能提供有力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按程序撤销企业编号。
五、工作要求
请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重视和组织好此本次自查及抽查工作。
一是强化企业切实履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企业建立研发支出辅助账工作,完善企业评价信息。
二是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自查及抽查组织有序、突出重点、取得实效。
三是跟踪处理自查及抽查情况,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企业。
四是各省(市、区)的自查及抽查情况总结请于10月底前报送我中心,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和建议也请随时联系我中心。
系统支持电话:010-88656314 88656316
特此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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