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50%提高到 75%。新的政策规定: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 号文件执行。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 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 100 分。其中,科技人员指标满分 20 分,研发投入指标满分 50 分,科技成果指标满分 30 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的评价导向,由企业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行自我评价。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

       国科发政〔2017〕115 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具体流程是:

       1.企业自主评价,并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2.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

       3.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5.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 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 号文件规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 76 号公告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项目,即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