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资金实施细则
(原标题: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以下简称“特色载体”)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二条 专项资金围绕开发区主导产业,主要用于支持特色载体、中小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特色载体是指由一家龙头企业直接参与建设的特色载体,或与不少于3家龙头企业深度合作的特色载体。龙头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企业或者业界知名的未上市大企业。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特色载体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色载体的运营主体在开发区内依法注册、纳税、入统,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开发区范围内开展特色载体建设的行业龙头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特色产业园等载体。申报当年载体入驻或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主要服务行业领域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定位,且主要服务行业领域吸引入驻的企业数占比不小于90%。
(三)特色载体由行业龙头企业直接参与建设运营,或与至少3家龙头企业开展深度合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分工、合作方式、合作义务、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等,能够实现与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企业管理、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深度融通。
(四)特色载体通过自建或共建方式,拥有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包括检验检测平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中试基地、科技条件设备共享平台等)或实验室(国家级或省级)至少1个,近三年为中小企业(团队)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小批量试制、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不少于30家次。
(五)特色载体具备明确的商业运作模式,具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团队和工作机制,专职服务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占比不低于80%。
(六)特色载体拥有明确的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创业导师团队和专家团队较为成熟稳定。
(七)特色载体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配套的服务体系,配套服务功能相对齐全,可为孵化企业提供所需的政策、法律、财务、市场推广等服务。
(八)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四条 中小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开发区内依法注册、纳税、入统,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
(三)在开发区特色载体中具有实体办公场所或与龙头企业开展相关合作。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五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
(二)具备相应服务资质和能力,规范经营,财务收支状况良好。
(三)熟悉开发区科技创新相关情况,对开发区企业提供过相关服务。
(四)机构在行业经营、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四章 支持标准
第六条 支持龙头企业开放载体建设
支持龙头企业搭建产业关键资源共享载体。向中小企业开放供应链协同、资金融通、品牌嫁接、大数据应用、人才培养、专利研发等资源服务。符合条件的载体经评审认定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单个载体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专业载体的升级建设
支持载体强化产业优质资源要素整合能力,与龙头企业深化合作建立专业化配套服务,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符合条件的专业载体经认定,并完成绩效目标考核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单个载体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支持载体自建或共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公共技术研发、中试放大、小试生产等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当年设备购置或设备租赁费用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载体每年支持金额分别为自建不超过100万元、共建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区域级别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建立区域级别“互联网+”服务云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战略决策、过程控制、财务规范、公司治理、投贷联动、并购融资等专业服务。经评审认定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定期进行绩效目标考评。支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举办产业创新创业大赛
(一)支持载体与龙头企业合办产业创新创业大赛,并通过大赛搭建国家级(或产业级)资源服务对接平台。经评审认定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定期进行绩效目标考评。单个载体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载体承办国家级、市级赛会活动。并择优按照20万元/场、10万元/场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个载体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载体内中小企业参与科技奖项申报。对载体内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
(二)优先对载体内获得科技奖项、资质的企业,按发展阶段发放针对性的创新服务券。金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
对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项目征集、评审、考核、总结等服务的,可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属于政府采购或有关招投标适用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的专项资金
对开发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作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工作安排,实行“一事一议”的专项资金补助政策。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资金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 特色载体认定。科技创新局发布特色载体认定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载体自主申报。对专家评审认定的特色载体,进行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科技创新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负责专项资金申请的组织、受理、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将拟支持名单提交开发区主任办公会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项目审定。公示后由开发区主任办公会对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财政审计局根据年度拨付的专项资金额度,对经审定的支持项目安排支持资金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局对认定的特色载体实行整体绩效评价,对不能按期完成绩效目标的特色载体,责令整改,若不予配合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能完成的,追回支持资金。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的项目,相关部门有权对已拨付资金全额追回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结束止。
官方原文链接:http://kfqgw.beijing.gov.cn/zwgk/zcfg/zcwj/202005/t20200525_1908516.html
原文标题: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