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科技创新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依据《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中科技创新类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科技创新类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科技创新突出企业主体,重点支持企业在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实施成果转化,为企业科技创新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四条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结题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 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区科技项目的布局、设置、指南、重点任务、年度项目计划、绩效实现情况及评审专家组的组成等事项。区科信委负责区科技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及验收等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科技创新类项目采用以下3种支持方式:
(一)前补助。初创期中小企业及区属事业单位技术研发项目适用前补助方式。项目立项后立即给予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实际发生额的50%,单项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后补助。非初创期的企业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适用后补助方式。项目先立项,结题验收后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实际发生额的50%,单项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对上一年度首次获得以下资质的单位予以资助: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资助1万元;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资助1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15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20万元;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科技创新、科技与金融融合、科技与文化融合类企业资助5万元。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区科信委每年四月在区科信委网站上发布《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征集通知》和《西城区科技创新类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征集通知》及《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西城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及相应的专业技术团队,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科技类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经验;
(三)申报单位应当具备承担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四)申请前补助的初创期企业还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注册成立不满三年;
2. 上一年度总收入不足1000万元;
3. 上一年度年均从业人员总数少于100人;
(五)申报项目的执行期不能超过两年;
(六)同一项目,已获得西城区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能申报本项目。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当年的《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征集通知》和《西城区科技创新类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项目评审立项后,提交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的纸质材料及相关附件。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区科信委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考察。通过审核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十一条 区科信委组织专家组重点对申报项目的目标相关性、科技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费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并出具评估论证意见。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专家组的组成结构由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建立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储备库,对项目实施滚动管理。通过专家论证后建议立项的项目进入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连续三年未立项的自动出库。
项目绩效显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潜在贡献的,其后续研发、试验及转化项目可再次列入项目储备库,并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区科信委依据《西城区科技创新类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重点领域、区委区政府重点任务及当年财政预算,在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适宜项目,经专家评估、论证后,编制《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计划》经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区科信委向准予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发放《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立项、验收结果等信息在区科信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区科信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任务书》,约定研究方向、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完成期限、验收标准等内容。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任务书》,将资金拨付到任务书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前补助的项目,首次安排资金为财政支持资金的80%,通过结题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申请后补助的项目,区科信委应当在项目验收公示期满后向申报单位一次性拨付财政支持资金。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的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财政支持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任务书约定的时限按时提交《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区科信委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后补助项目不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九条 区科信委应当及时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内容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必要时,可开展第三方委托验收模式。
(一)项目任务书内容全部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区科信委提交项目结题材料和验收申请。
(二)区科信委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结题验收。前补助项目需进行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必要时可进行结题专项审计;后补助项目只进行技术验收,不进行财务验收。
(三)技术验收采用审核制和评审制。审核制适用于资助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关结题材料,区科信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视为通过验收;评审制适用于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关结题材料,区科信委采用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验收,评审合格的视为通过验收。
(四)财务验收按照财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1. 未完成《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及考核指标的;
2. 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
3. 超过《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的;
4. 财务验收未通过的。
(六)验收通过的项目,区科信委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结题确认书》,验收结果上报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联席会议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调整及经费变更:
(一)项目承担单位因特殊原因影响任务书执行进度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信委提出项目延期变更申请,提交《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变更申请书》。每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半年。重大项目不超过一年。
(二)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予撤销。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区科信委提出书面报告,获准后终止或撤销。有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终止或撤销:
1. 国家、北京市或西城区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2. 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3. 匹配资金、自筹资金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4. 因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在项目总预算变更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区科信委备案。项目总预算变更超过20%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事前向区科信委提交《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经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前补助项目经费管理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6〕2861号)执行。
(五)已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区财政资金结余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六)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区科信委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追回剩余支持资金。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责权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及时向区科信委提交科技报告;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挤占区财政资金、无正当理由而不开展项目工作的,区科信委视情节分别予以追回经费、取消申报资格三年的处理措施;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支持资金,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区科信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停拨经费、追回经费、取消申报资格五年的处理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项目完成后未通过项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将取消申报资格三年。
第二十二条 受聘请咨询专家在项目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发生泄漏申报人秘密、侵犯申报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务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为《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西城区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