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具体请点击《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点击跳转)查看。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