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 烟草制造业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住宿和餐饮业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批发和零售业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房地产业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娱乐业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优惠内容】

       1.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 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具体如下: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具体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具体请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查看。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具体请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查看。


       5. 《国家税务总局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具体请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查看。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具体请点击《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