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兑现通知
原文标题:关于开展2020年度《丰台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第四条、第八条政策征集兑现有关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bjft.gov.cn/ftq/zfgg/202111/ba32a5baba254329a8cf3bc16903c23e.shtml
丰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兑现通知
一、扶持标准
对首次认定或新入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并审核通过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二、申报条件
(一)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于2020年度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
(二)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三年有效),于2020年度在丰台区工商注册并完成税务登记。
(三)新认定或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丰台区纳税总额应高于零。
(四)申报企业,须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完成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的填报;纳入科技部火炬中心年统范围的申报企业须完成2020年度年报的填报。
三、申报材料
(一)《丰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申请企业信息表》(附件1)电子版;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A4缩印件);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人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丰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承诺书(附件2)。
(五)电子版材料(一)发送邮箱ftkxjgxk@mail.bjft.gov.cn;纸质材料(二)至(四)各提交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
请于2021年11月18日16点之前将电子版材料发至邮箱,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下列地址报送至丰台区科技馆(丰台区北大街甲13号)二层多功能厅(逾期不予受理)。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白蛟龙、崔颖,联系电话:83656383
(三)对提供材料不真实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未拨付的扶持资金不再拨付,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
(四)企业自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迁出本区,须自迁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扶持资金一次性全额退还区财政。
(五)企业有名称变更与高企证书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应提供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说明复印件,并及时将高企证书做名称变更。
附件1:2021年丰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申请企业信息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