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对产业创新发展的促进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备案主体的管理工作,提高专利预审质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 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领域调整)专利预审备案主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专利预审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北京保护中心提供的预先审查服务。
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预审备案的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预审备案应提交《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企事业单位专利预审备案申请表》(附件 1)、《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预审备案申请材料经北京保护中心审核通过,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合格的,予以备案。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材料均需复印件加盖公章。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案件。其它信息变更的,备案企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预审备案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预审备案的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正常”。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预审备案应提交《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预审备案申请表》(附件 3)、《承诺书》(附件 2)、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预审备案申请材料经北京保护中心审核合格的,予以备案。备案完成后,可接受北京保护中心备案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准确。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四章 专利预审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北京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要求,确定专利预审服务规范事项(见《承诺书》(附件 2))。对违反相关规范事项的备案主体,根据情形予以提醒或暂停预审服务,情形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在专利申请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
(二)同时或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 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三)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
(四)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范 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
(五)提交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
(六)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内容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
(七)未经允许,重复提交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达三次或三次以上;
(八)在北京保护中心作出预审结论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在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进入快速审查程序并予以提醒:
(一)未在收到预审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二)未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CPC 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要求的 XML(可扩展标记语言)格式专利申请文件;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与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文本实质不一致;
(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出现新的明显形式缺陷;
(五)未在专利申请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缴费并向北京保护中心反馈专利申请相关信息,因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在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程序阶段,因以下情形之一被取消加快标记的,予以提醒:
(一)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
(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进行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在《承诺书》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四)未按要求提交 XML 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
(五)违反《承诺书》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六)其他导致专利申请快速审查标记被取消的不规范行为。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预审服务 3-6 个月: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已进行两次提醒,仍出现相关情形;
(二)每半年内提交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且预审不合格的数量占比超过50%。
暂停期满后,备案主体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十八条 备案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预审服务:
(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停止承接专利代理新业务”、“撤销”、“拟撤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结果在公示期。
相关情形不存在后,备案专利代理机构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
(一)提交虚假材料;
(二)已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两次,仍违反专利预审服务规范事项;
(三)将预审合格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程序授权的专利进行转让,未在《承诺书》规定期限内向北京保护中心提交《专利权转让报备表》(附件 4)说明转让理由,一年内此类情况发生 5 次以上;
(四)出现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重复专利侵权、不依法执行、专利代理严重违法等行为;
(五)出现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视相关情况而定。
自取消之日起满 1 年后,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专利代理机构可重新申请专利预审备案。
第二十条 北京保护中心对违反专利预审服务规范事项的情形作出处理的,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相关备案主体。备案主体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护中心提出异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企事业单位专利预审备案申请表》.pdf
2.《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docx
3.《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预审备案申请表》.pdf
原文标题: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原文链接:http://www.bjippc.cn./info/infodetails.html?id=INFO4b6c6397-cfe7-40d7-97ee-9de4f603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