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说明
与以往政策相比,财税〔2015〕119 号文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1. 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 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 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 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 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列, 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2. 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 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 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3. 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 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 号) 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 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 范围。
4. 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 核算,申报时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 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更为简化,企 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5. 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 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 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 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 申报即可享受,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从而使企业享受 优惠政策的通道更加便捷高效。